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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王志祥教授莅临我院讲学

时间   2023-11-12

11月12日上午,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做客2138acom太阳集团“文丰·法学前沿大讲堂”,在第一会议室为我院师生作题为“行贿罪的从严查处——以‘受贿行贿一起查’政策为背景分析”的学术讲座。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蔡军教授主持,山西大学2138acom太阳集团于阳教授、西南政法大学陈小彪副教授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138acom太阳集团副院长赵亮副教授、我院林需需博士担任与谈人,2138acom太阳集团百余名师生参与讲座。

王教授首先对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颁行后的受贿罪和行贿罪不同量刑幅度的法定刑进行分析,指出立法轻重倒置与执法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。从法定刑配置上看,在基本犯和第一层次的加重犯的范围内,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甚至重于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。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,却是出现了“行贿的惩治力度远远弱于受贿”的误解,广大人民群众更是形成了“受贿有罪,行贿无罪”的观念,这主要是由执法造成的。接下来,王教授结合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草案》指出,行贿受贿同罚的修改,虽然解决了立法层面行贿受贿轻重倒置的问题,但是同罚修改的本身是否符合“行贿受贿一起查”这一政策的要求,是否有利于优化行贿罪的法律实施效果还有待商榷。他认为,“行贿受贿一起查”这一政策能够强化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,增加行贿者的犯罪成本,从侧面实现贿赂犯罪的打击。至于如何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,王教授指出,从严查处并不代表从重处罚,而应提高行贿行为的追诉率。在贿赂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上,可以采取不对称形式,且刑法为行贿罪配置的法定刑应轻于受贿方。最后,王教授认为,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草案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对行贿罪的关注度,但不符合“受贿行贿一起查”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,应当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修改、降低入罪数额标准,扩大行贿罪的处罚范围,提高对行贿罪的处罚率,同时降低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,而不应采取将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罚的做法。同时,充分发挥特殊自首瓦解受贿与行贿同盟的作用,鼓励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罪,帮助司法机关掌握更多破案证据,从而提高贿赂犯罪的处罚几率。

在与谈环节,于阳教授、陈小彪副教授、赵亮副教授、林需需老师与王志祥教授进行了交流讨论。在场师生受益匪浅,本次学术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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